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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总队关于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通知
点击数:52142019-04-29 17:23:16 来源: 新疆消防工程施工_消防设施检测_维护保养_新疆万平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
各有关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
按照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统一部署,为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43号令)、《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公消〔2018〕56号)的要求,依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系统”开展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接受继续教育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二、继续教育内容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课程均为必修课程,根据相关规定,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政策:《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共计4课时;
第二部分 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共计12课时;
第三部分 消防安全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共计4课时。
三、继续教育方式
所有参训人员可以登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学习。已注册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从首页直接登录后,参加继续教育;尚未注册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可在“非注册人员登记”处完成信息登记后,参加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资源由课程学习、课后测试组成,所开设的均为本次培训必学课程。参训人员学时达到规定要求,进度达到100%后,方可参加课后测试。每一科目8道题,测试时间为10分钟,测试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记为合格。连续三次测试,均达不到80分的,为不合格,系统将自动记录,并重新参加该科目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网络培训设置了防作弊、防刷课功能,一旦切换页面或电脑鼠标静止10分钟以上,课程将自动暂停,需滑动验证后,方可继续参加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时间
继续教育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超出截止日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请所有需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及时参加学习。
五、学习要求
各相关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要高度重视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性,认真研读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及时组织开展学习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课程,按时完成继续教育测试,努力提升消防业务知识能力。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行为、执业质量监督管理,督促本单位执业人员落实职业责任,防止出现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倒卖、挂靠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等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断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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