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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管理规定
点击数:80942013-01-23 18:32:26 来源: 新疆消防工程施工_消防设施检测_新疆万平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市场秩序,确保检测质量,保障消防设施检测公平、诚信、有序地发展,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新疆境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企业(以下简称检测企业),必修依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资质证书》,依照程序成为新疆消防协会会员,企业执业人员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消防协会行业管理霞开展工作。
第三条 检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检测企业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一级检测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二级检测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万元;
4、一级企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二级企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从事检测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5、主要检测设备符合规定要求(配备标准见附件1)。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到法定的计量机构进行校准。
6、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CMA计量认证。
第四条 设立消防设施检测的企业应当向自治区消防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4、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
5、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和相关证明文件;
6、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消防专业培训资格证书及任命或聘任合同书;
7、检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检测资料管理制度、技术人员培训教育制度等质量保障体系文件;
8、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 自治区消防协会应当安规定受理检测企业的资格申请,出具书面凭证。
第六条 消防协会受理检测企业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仪器设备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偶给你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经实地核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消防协会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经实地核查符合资质条件的,消防协会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发证的决定。
第七条 消防协会作出发证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消防检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 《消防检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 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符合条件且在证书有效期间没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原发证机构应当准予续期三年。
第九条 检测企业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一夜每年1月向消防协会申请年度审验,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年度审验申请表》;
2、企业升级、变更、延续等有关资料;
3、上年度检测工程清单;
4、上年度受有关部门奖励、表扬、处罚的有关资料;
5、审验机构需要的其它资料。
消防协会收到检测企业年度审验材料后应在2月底前审核完毕。对于通过审验的企业予以登记;对于未通过审验的企业,予以暂缓登记或注销资质。暂缓登记期间,检测企业不得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
第十条 检测机构的设立、变更、年审、注销等qingk 一级取得资格的执业人员名单由消防协会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检测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原资质证书、变更的营业执照和有关变更批准文件到消防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检测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可以持相应级别媒体刊登的遗失证明、原资质证书申请表的材料,及时项消防协会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检测企业被撤销、宣告破产、倒闭、歇业或应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向消防协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应将资质证书交回消防协会。
第十四条 一级检测企业克承担各类消防工程的检测;二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高度100米以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建筑工程的检测。
第十五条 检测企业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检测服务,遵循自愿、平等、独立、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道德和从业原则。
第十六条 检测企业收取消防技术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指导价格为: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收检测费10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按平方米1-1.5元收费。
第十七条 检测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明示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执业守则、收费标准、执业人员姓名、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十八条 检测企业承接消防工程检测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标准格式的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 检测企业不得同时承担其所施工项目的消防技术检测;同时具备检测与维护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企业,不得同时承担一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护服务。
检测企业的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企业从业。
第二十条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时,被检工程必须提供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检测:消防系统设计图纸;《建筑消防工程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工程设计变更通知书》;自检报告;隐蔽工程记录;联动调试报告及打印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检测企业必须依据《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程》和被检工程的消防系统设计图纸、《建筑消防工程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工程设计变更通知书》、等技术规范和相关资料、法律文书,对被检工程实施全方位检测,在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书面通知被检方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条 检测企业对所检测的工程,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并由具备资格的经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负责人签字,加盖检测企业印章。《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对其检测的结果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测企业对检测合格的消防工程,应当向法人发放统一印制的《检测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检测企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所制作的文件及技术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检测企业及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格;
2、未取得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设施检测;
3、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登记从事消防设施检测;
4、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或出具虚假报告;
5、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挂靠)资质、资格;
6、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7、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8、索取、收受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它财务,或者利用从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采取不正当竞争,不按规定价格收费,歪曲事实、无中生损害别人声誉;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消防协会采取以下办法对检测企业实施管理:
1、不定期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企业或组织有资格的检测人员对检测企业检测合格的工程进行复检;
2、及时收集各地消防监督机构对验收工程中消防设施检测的质量情况并存档备案;
3、对群众举报的检测企业或检测工程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
4、其他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消防协会发现由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设定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视违规情节作出列入不良记录、暂扣资质证书、降级资质、注销资质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实施。
第二条 凡在新疆境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企业(以下简称检测企业),必修依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资质证书》,依照程序成为新疆消防协会会员,企业执业人员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消防协会行业管理霞开展工作。
第三条 检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检测企业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一级检测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二级检测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万元;
4、一级企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二级企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从事检测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5、主要检测设备符合规定要求(配备标准见附件1)。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到法定的计量机构进行校准。
6、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CMA计量认证。
第四条 设立消防设施检测的企业应当向自治区消防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4、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
5、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和相关证明文件;
6、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消防专业培训资格证书及任命或聘任合同书;
7、检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检测资料管理制度、技术人员培训教育制度等质量保障体系文件;
8、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 自治区消防协会应当安规定受理检测企业的资格申请,出具书面凭证。
第六条 消防协会受理检测企业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仪器设备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偶给你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经实地核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消防协会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经实地核查符合资质条件的,消防协会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发证的决定。
第七条 消防协会作出发证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消防检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 《消防检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 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符合条件且在证书有效期间没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原发证机构应当准予续期三年。
第九条 检测企业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一夜每年1月向消防协会申请年度审验,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年度审验申请表》;
2、企业升级、变更、延续等有关资料;
3、上年度检测工程清单;
4、上年度受有关部门奖励、表扬、处罚的有关资料;
5、审验机构需要的其它资料。
消防协会收到检测企业年度审验材料后应在2月底前审核完毕。对于通过审验的企业予以登记;对于未通过审验的企业,予以暂缓登记或注销资质。暂缓登记期间,检测企业不得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
第十条 检测机构的设立、变更、年审、注销等qingk 一级取得资格的执业人员名单由消防协会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检测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原资质证书、变更的营业执照和有关变更批准文件到消防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检测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可以持相应级别媒体刊登的遗失证明、原资质证书申请表的材料,及时项消防协会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检测企业被撤销、宣告破产、倒闭、歇业或应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向消防协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应将资质证书交回消防协会。
第十四条 一级检测企业克承担各类消防工程的检测;二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高度100米以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建筑工程的检测。
第十五条 检测企业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检测服务,遵循自愿、平等、独立、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道德和从业原则。
第十六条 检测企业收取消防技术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指导价格为: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收检测费10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按平方米1-1.5元收费。
第十七条 检测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明示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执业守则、收费标准、执业人员姓名、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十八条 检测企业承接消防工程检测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标准格式的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 检测企业不得同时承担其所施工项目的消防技术检测;同时具备检测与维护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企业,不得同时承担一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护服务。
检测企业的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企业从业。
第二十条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时,被检工程必须提供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检测:消防系统设计图纸;《建筑消防工程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工程设计变更通知书》;自检报告;隐蔽工程记录;联动调试报告及打印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检测企业必须依据《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程》和被检工程的消防系统设计图纸、《建筑消防工程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工程设计变更通知书》、等技术规范和相关资料、法律文书,对被检工程实施全方位检测,在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书面通知被检方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条 检测企业对所检测的工程,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并由具备资格的经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负责人签字,加盖检测企业印章。《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对其检测的结果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测企业对检测合格的消防工程,应当向法人发放统一印制的《检测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检测企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所制作的文件及技术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检测企业及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格;
2、未取得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设施检测;
3、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登记从事消防设施检测;
4、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或出具虚假报告;
5、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挂靠)资质、资格;
6、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7、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8、索取、收受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它财务,或者利用从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采取不正当竞争,不按规定价格收费,歪曲事实、无中生损害别人声誉;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消防协会采取以下办法对检测企业实施管理:
1、不定期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企业或组织有资格的检测人员对检测企业检测合格的工程进行复检;
2、及时收集各地消防监督机构对验收工程中消防设施检测的质量情况并存档备案;
3、对群众举报的检测企业或检测工程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
4、其他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消防协会发现由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设定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视违规情节作出列入不良记录、暂扣资质证书、降级资质、注销资质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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